近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無錫小天鵝某公司起訴武漢小天鵝某某公司、寧波某某電器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某某家電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起訴稱,其系“小天鵝”知名企業字號的所有權人、“小天鵝”系列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核定使用在第7類洗衣機等商品上,在洗衣機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小天鵝”牌洗衣機與原告已經建立起緊密不可分的唯一關聯性。被告武漢小天鵝某某公司將“小天鵝”作為字號并在洗衣機上使用,造成消費者誤認。且被告武漢小天鵝某某公司成立目的系經營洗衣業務,在明知原告“小天鵝”字號及商標在洗衣機領域的品牌知名度,且知曉其企業名稱中的識別部分“小天鵝”完全一致的情況下,仍擴大經營范圍到家用電器,并且使用含有天鵝標志的商標,傍“名牌”的惡意明顯,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與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寧波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系被告武漢小天鵝某某公司產品的實際生產者,被告杭州富陽某某家電有限公司系上述產品的實際銷售者。原告認為,三被告在沒有原告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生產、銷售帶有原告“小天鵝”知名企業字號的洗衣機,造成消費者誤認,嚴重損害了原告聲譽,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武漢小天鵝某某公司立即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與“小天鵝”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樣;被告武漢小天鵝某某公司、寧波某某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洗衣機,登報道歉,被告杭州富陽某某家電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洗衣機,三被告連帶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
被告武漢小天鵝某某公司答辯稱,原告的起訴與事實不符。武漢小天鵝某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發起人系原告與案外人武漢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原告出資占百分之五十一。后因經營不善,原告把股權轉讓,原告自身也被他公司收購。2002年,在被告武漢小天鵝某某公司第一屆股東會和原告董事會決議上,股份轉讓后,原告同意被告名稱不變,改投資合作為加盟合作,繼續以原名稱開展經營活動。故原告起訴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懇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后,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依法宣判。(轉載)